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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关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6

根据西藏自治区和拉萨市招商引资的有关规定,结合城关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财税政策

1、实行“从轻从简”的税收政策。外资企业(含港、澳、台企业,下同)在城关区投资兴办企业,执行10%的企业所得税率,其他企业征收15%的企业所得税。购进农牧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牧产品的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为13%。投资者采取BOT(建设-经营-移交)等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建设经营的,在投资回收期内,经营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缴纳的增值税由区财政部门按实际入库数给予全额返还。新办企业当年新招当地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20%、10%以上,并与其签定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核准,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分别减征65%、30%。经自治区以上权威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从开业和生产之日起三年内分别免征企业所得税10年、8年;企业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全额返还,之后两年返还50%。投资收购、重组国有企业(参股比例超过40%),属盈利行业的,对超过原上缴所得税部分全额返还5年;属亏损企业的,自签约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8年。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符合自治区产业导向的投资建设项目,免征土地增值税。

2、在我区兴办的企业,凡从事国家及自治区政府政策鼓励的产业,在一定期限内,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区财政部门全额返还给企业。企业年缴税金达到一定数额的,可享受西藏自治区政府《关于扶持企业发展,培植骨干财源的若干暂行规定》(藏政发〔1997〕24号)的各项优惠政策,并由区财政部门按超额累进办法,在自治区扶持比例的基础上,再增加5个百分点作为追加扶持。

3、在我区兴办的乡镇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依法缴纳增值税、营业税。

4、自2005年起,区财政每年拿出100万元建立“城关区招商引资奖励基金”,其中50万元用于奖励纳税大户,50万元用于奖励招商引资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

二、土地政策

1、按照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外商、区外投资企业可以通过出让、转让、出租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2、投资兴办农业项目的企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用地计划内优先安排用地,并免收土地使用费。

3、乡镇企业使用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地,出让金按标定地价的20%收取。

4、向外资企业、区外投资企业出让的土地,按下列条件分别给予优惠,并免收土地使用费、土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土地抵押登记费,减半收取土地评估费:

(1)成片开发国有荒山、荒地、荒滩、荒坡、荒水等“五荒”资源的,由政府无偿划拨,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和从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投资企业,需要使用耕地的,按征用耕地最低标准缴纳征地费后予以划拨。

(2)高科技开发项目用地,土地出让金按宗地地价减收50%,土地出让金一次性到位的,出让金可根据项目的科技水平和投资额再减免5~20%。

(3)外商独资兴办鼓励类生产项目经营期10年以上的,土地出让金按宗地地价减收20-50%。

(4)老城区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旅游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用地,仅收取原土地上建筑物拆迁补偿费、土地出让金和上缴自治区及自治区以上的有关税费。土地出让金,由具有土地价格评估资格的单位对土地价格进行评估,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物价部门确认,按土地评估价值的50%给予豁免。

(5)商业、服务、娱乐业用地,土地出让金按宗地地价减收30-50%。

(6)按项目投资规模大小给予一定的地价优惠,投资者可在使用期内分批交纳土地出让金。项目投资规模为500万美元以上的,地价可比现行地价下浮50%。

4、对拉萨市的鼓励投资项目,减免征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市、区所得部分;一次性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有困难的可分三年缴纳。

三、信贷、融资政策

1、在城关区投资的企业享受中央赋予西藏的贷款平均利率低于全国商业利率2.472个百分点特殊优惠货币政策。

2、投资者在完成投资总额20%以上的投资后,可享受土地使用权抵押、转让获取与投资额相当贷款。

四、工商管理政策

1、登记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冠以“拉萨市城关区”字号的降低登记注册的资本额:以生产经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和综合型广告公司均为3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为10万元;从事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为8万元。注册资本金可在2年内分期到位,其中: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内的首次投入注册资本必须在30%以上;注册资本超过100万元的,首次投入资本必须达到注册资本的50%以上。

2、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可突破占公司注册资本20%的限定,但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35%;以高新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可不受此规定的限制。

3、申请登记注册冠以“拉萨市城关区”字号的集团公司,核心企业在拉萨注册资本可降到1500万元,子公司可减到3个,集团公司可降到3000万元。

4、减免费用。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下的,注册登记费由1‰降为0.5‰;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由0.5‰降为0.3‰;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再收取。取消企业的工商管理费。

5、减少年检申报材料,延长年检时间。除“三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和注册资本公司分期到位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的年度检验,不再提交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年检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

五、其它政策

1、在城关区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且有固定经营场所的投资企业,均可向自治区外贸主管部门申请边境小额贸易经营资格;自产产品有出口能力的投资企业,也可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资格。经审核批准或登记备案后,享受西藏现行边境小额贸易等各项优惠政策。

2、在城关区投资从事外经贸的企业,在进出商品管理、配额申领使用、许可证管理、外汇使用与处置等方面与区内企业享有同等的政策待遇。

3、投资企业所需水电气优先供应,价格执行同类国有企业收费标准。外商投资企业的水增容费、电贴费等附加费用一律免收。

4、投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的编制,在《劳动法》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确定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和奖励、津贴制度。

5、建立人才档案代管机构,优惠为来城关区工作的人员保管档案。根据拉萨市各职称评审部门和社会组织向社会公告职称评审的有关信息,在城关区投资的各类企业可参加职称评审工作。

6、在我区投资固定资产20万元以上的,可办理落户手续,其中:本人、配偶、子女均为农业常住户口的,根据个人意愿,3年后转为拉萨市非农业常住户口。

7、落户我区的外来投资者及其眷属,在子女就学、就业、征兵、医疗卫生、社会保险等方面,享受当地居民的同等待遇。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试行。本规定试行后,国家、自治区、拉萨市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优于本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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