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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6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吸引投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赋予西藏的优惠政策,结合拉萨市实际,对符合拉萨市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功能布局规划、土地总体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的招商引资企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财税政策

(一)在藏内外资企业征收15%的企业所得税。

(二)符合自治区产业导向政策(除矿产业、建筑业外)的乡镇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7年。

(三)从事农、林、牧、渔产品生产和加工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四)对手工制作生产与农牧民群众生产、生活有直接关系的民族手工业产品,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在县以下城镇(不含县城)和农牧区从事卫生事业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兴办各类学校、文化培训班、学习班、幼儿园以及文化团体演出、体育比赛、展览馆、寺庙、公园等的门票收入和电影放映收入等,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福利院、养老院、陵园、图书馆、宗教场所从事与本主业有关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投资水利、能源、城市(镇)公共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营的,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7年。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项目除外。

(七)投资太阳能、风能、沼气等新能源建设经营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项目除外。

(八)投资者从事地质勘查的,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九)经国家、自治区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且高新技术产品产值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自被认定之日起,可分别免征企业所得税10年、8年。

(十)对藏药剂型改良、革新和规模化生产、藏药材料种植、养殖、经营的,免征所得税6年。

(十一)新办旅游企业或项目,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物资回收业、对外贸易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1年。

(十二)兼并、收购国有亏损企业免征所得税8年。

(十三)托管、租赁国有亏损企业免征所得税6年。

(十四)2009年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以藏政办发[2009]95号文件转发了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西藏自治区企业发展激励办法(暂行)》,2010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办法中明确要求: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自治区出台的政策及规定,均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同时自治区、各地(市)、县不得另行出台新的企业发展激励办法。

凡在我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年度所缴各类税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不含查补税款,下同)总额达到200万元,并在我区设有生产、经营实体的各类企业以及经国家批准、回西藏缴纳相关税收的西藏驻区外企业,按照《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西藏自治区企业发展激励办法(暂行)〉的通知》(藏政办发[2009]95号)享受财政扶持。

扶持企业发展激励按照“谁受益、谁扶持”的原则,由企业税收入库地财政部门根据对企业的考核情况进行激励,具体是:

1、企业年缴税额考核指标和激励标准。企业年缴纳各类税收总额达到或超过200万元的,采用超额累进办法,以上一年度企业缴纳各类税收总额为基数抵扣后,按激励比例计算激励资金(上一年度缴纳各类税收总额未达到200万元,以200万元为基数抵扣)。考核激励金额不得超过企业年缴纳各类税额的16%(40%×40%),具体激励比例为:

企业年缴纳各类税额超基数部分低于100万元的,激励比例为10%;

企业年缴纳各类税额超基数部分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的,激励比例为20%;

企业年缴纳各类税额超基数部分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的,激励比例为30%;

企业年缴纳各类税额超基数部分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至400万元的,激励比例为40%;

企业年缴纳各类税额超基数部分超过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激励比例为50%;

企业年缴纳各类税额超基数部分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激励比例为60%;

2、企业年新增在藏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考核指标和激励标准(不含各级政府投入的资金)。

激励资金=企业年缴纳各类税收金额×40%×30%×分段激励比例。

企业当年新增在藏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300万元(含300万元)至500万元的,激励比例为40%;

企业当年新增在藏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万元(含500万元)至800万元的,激励比例为60%;

企业当年新增在藏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800万元(含8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激励比例为80%;

企业当年新增在藏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激励比例为100%;

3、新吸纳就业考核指标和激励指标。

激励资金=企业年缴纳各类税收金额×40%×30%×分段激励比例。

企业当年新吸纳3名(含3名)到8名西藏户籍员工,并和员工签订两年以上(含两年,下同)劳动合同,同时按照国家规定为员工缴齐社会保险的,激励比例为5%;

企业当年新吸纳8名(含8名)到15名西藏户籍员工,并和员工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同时按照国家规定为员工缴齐社会保险的,激励比例为25%;

企业当年新吸纳15名(含15名)到30名西藏户籍员工,并和员工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同时按照国家规定为员工缴齐社会保险的,激励比例为50%;

企业当年新吸纳30名(含30名)到50名西藏户籍员工,并和员工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同时按照国家规定为员工缴齐社会保险的,激励比例为75%;

企业当年新吸纳50名(含50名)以上西藏户籍员工,并和员工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同时按照国家规定为员工缴齐社会保险的,激励比例为100%;

符合以上三个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激励资金。符合激励条件的企业在年度结束后8个月内,向税收入库地的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激励申请,并递交相关部门审核签章的《西藏自治区企业发展激励资金申请表》等相关资料。

(十五)自2011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招商引资工作。

二、信贷、融资政策

(一)一般类贷款特殊优惠贷款利率政策,既“十二五”期间,银行业各金融机构在藏分支机构人民币贷款利率统一执行比全国各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水平低2个百分点的优惠政策。

(二)投资者向西藏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贷款行接到申请后应在5日内安排前期调查,及时给予答复。商业银行不得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利率,不得预收利息或利息保证金。

三、土地政策

招商引资项目符合规划土地发展方向和产业功能布局的项目,同时又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重大项目,优先安排土地预留地指标和用地指标。

四、工商管理政策

(一)对个体私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项目,自治区重点项目和援藏项目、招商引资项目等需凭营业执照申报相关前置审批许可的筹建中的企业,允许其先登记注册,并核发筹建期为期半年的营业执照(但需在营业执照中注明“仅供企业办理筹建,不做经营使用”字样)。

(二)凡外地迁入我区的企业,经迁出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确认其合法经营资格的,其注册资本不需要重新验资。

(三)登记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降低登记注册的资本额:以生产经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和综合型广告公司均为3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为10万元;从事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为8万元。且注册资本金可在2年内分期到位,其中: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内的首次投入注册资本必须在30%以上;注册资本超过100万元的,首次投入资本必须达到注册资本的50%以上。

(四)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可突破占公司注册资本20%的限定,但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35%;以高新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可不受此规定的限制。

(五)申请登记注册冠以“拉萨”字号的集团公司,核心企业在拉萨注册资本可降到1500万元,子公司可减到3个,集团公司可降到3000万元。

(六)减免费用。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下的,注册登记费由1‰降为0.5‰;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由0.5‰降为0.3‰;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再收取。取消企业的工商管理费。

(七)减少年检申报材料,延长年检时间。除“三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和注册资本分期到位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的年度检验,不再提交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年检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

五、其它政策

(一)在西藏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且有固定经营场所的投资企业,均可向自治区外贸主管部门申请边境小额贸易经营资格;自产产品有出口能力的投资企业,也可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资格。经审核批准或登记备案后,享受西藏现行边境小额贸易等各项优惠政策。

(二)外来企业在拉萨投资从事外经贸的,在进出商品管理、配额申领使用、许可证管理、外汇使用与处置等方面与区内企业享有同等的政策待遇。

(三)投资企业所需水电气优先供应,价格执行同类国有企业收费标准。外商投资企业的水增容费、电贴费等附加费用一律免收。

(四)投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的编制,在《劳动法》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确定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和奖励、津贴制度。

(五)在我市城区或县投资固定资产分别在20万元或10万元以上的,可凭有关部门的投资证明,办理落户市区或县城手续,其中:本人、配偶、子女均为农业常住户口的,根据个人意愿,可办理我市非农业常住户口;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和股东(1—2人)为非农业户口的,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其中具有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另外可解决2名非直系亲属的城镇非农业户口。落户拉萨的外来投资人员子女在上学、就业、征兵等方面享受当地居民的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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